王亚新:司法体制的另一场“自我革命”丨 中法评
王亚新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将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紧密结合,很可能带来司法体制的另一场“自我革命”。司法改革与信息化、智能化浪潮相互推动形成的合力,也将是完成法治中国建设任务的重要手段。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当年的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正式提出要全力推进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升级换代,建设“智慧法院”。
智慧法院的建设和发展,其核心内涵在于将人工智能、数据分析、云服务等技术创新成果与司法改革的推进相结合,与审判、执行等法院的具体业务有机融合,进而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推进司法的信息化、智能化,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信息共享平台并开发多样的智能化运用手段,既是我国法院系统近年来在落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也将成为显著提升司法能力,实现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目标的有力抓手。
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已经在很多地方有效地提升了法院案件审理和审判管理等基础性业务的质效。
一些法院通过引入案卷的电子转化、语音自动转换录入等技术,开发辅助办案的智能化信息化系统,节省了法律文书制作、保存、移送等方面的成本或资源,还发挥了智能纠错的功能;不少法院已建立可储存海量法律法规、关联案件、参考案例及实用计算工具的数据库,方便办案人员检索或为办案人员直接推送相关信息,有效减轻了办案的强度,避免了“同案不同判”,提升了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对于民间借贷、房屋买卖、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常见、多发性案件,利用审判辅助系统分析特定类型案件共通的证据、程序、事实以及法律要点,广泛运用于实务,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还有效地节约了司法成本,使员额法官有更多精力分析和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同时,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还使得司法改革决策以及审判管理的水准大幅度提升。
例如,通过大数据把握分析审判、执行等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为推行员额制改革的决策和具体实施提供了量化的可靠基础。此外,“审判管理”至少还包括案件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以及人事业绩管理等几层含义。
其中,涉及案件流程、司法行政以及部分人事考核等带有明显“行政性”特征的事务亦是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发挥作用的领域。在审判事务性工作方面,送达、证据调查、法庭记录、整卷归档等工作占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大部分工作时间,通过引入电子送达、“庭审助手”系统等信息化工作平台,显著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司法辅助人员在“重复性”工作中的时间和精力投入。
在更多的技术性细节上,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还能够让当事人亲身体会到司法的服务质量改善,在细微之处见证或者亲身体验到公平正义的实现。
例如,不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了“当事人自助立案系统”或者“网上立案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律师可以在网上完成提交起诉材料、交纳诉讼费、获取案号。
又如,案件查询难、联系法官难一直是不少“案多人少”法院存在的问题,老百姓无法感知审判、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不仅会使其心生疑虑,也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力。
一些法院通过建立诉讼服务平台和电话热线,并将短信、网络、微信、APP等应用手段与之融为一体,当事人和律师可以在自己的手机上随时看到办案人员推送过来的短信或微信,了解到自己关切的案件情况或程序的最新进展;如果去往法院的办事大厅,只要在设置的触摸屏上输入案号及相关密码,就可以获悉更多的案件信息,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这些技术手段都在相当可观的程度上提升了审判的透明度,使公开原则落到了实处。
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还将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解决“执行乱”现象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化解“执行难”、规范“执行乱”的重要举措之一,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一直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贯彻“一性两化”工作思路的主要着力点。
一方面,建设“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执行实施过程中“查人找物难”的顽疾。我国疆土广袤、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人口、资产流动使得构建国家认证能力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任务显得尤为艰巨。
信息技术的发展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此意义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化解执行难作为突破口,通过和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建立协议、联合发文,利用“总对总”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公司登记、股权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正在向国家认证能力整合和实现的方向努力。
另一方面,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平台的建立也促使执行工作的分段施行、全程监督和阳光公开具有了现实性或可行性。困扰法院系统多年的执行实施不规范、执行拍卖不公开等“乱象”均受到有效的遏制。
各地法院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的实践经验,已经初步勾勒出通过技术手段的支撑助力司法体制改革的愿景。
信息化、智能化的功能或作用领域已经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并为司法改革的推进和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型带来积极影响。
不过,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各类配套改革措施的推进程度以及司法权运行的内在制度逻辑,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仍然应当遵循标准统一、目标多元、因地制宜等原则,逐步增强司法治理能力、完善司法的制度体系。
具体讲,各地法院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点此查看)而积极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的同时,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建立智慧法院各项功能实现的技术标准和指标体系,从而实现无缝对接、上下互通,避免重复建设和司法资源浪费。
例如,在执行工作领域,“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功能实际上是受限于其他国家机关基础信息网络的建设进度,但如果可以联通“总对总”与地方法院已有的“点对点”系统,则能够有效拓展人民法院对部分地区不动产信息、银行动态账户信息查控能力。
再者,以事权定财权、定责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司法权虽然与一般的行政事权不同,但功能实现上仍应遵循上述原理。
一方面,不同层级的法院本身在化解纠纷、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职责就存在一定区分;另一方面,同一层级法院所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院自身的“人案比”情况乃至具体案件类型的数量与分布都决定了信息化、智能化的推进仍需注意差异化与多元化的问题。
许多情况下效果最好的技术,并不是最前沿或最先进,而是最有适应性或匹配度的技术。在标准统一的前提之下,可以鼓励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应具体审判、执行工作需求的信息化功能。
最后,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使用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均对技术人才保障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不过,推进信息化、智能化的成果最终需要由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去使用,也应当为一般当事人及律师等司法服务的利用者提供方便。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这些技术手段的提升进步如何与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的遴选和培训等有机结合、高度融合,从而使法院的司法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应当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命题。
与此同时,也应注意防范“为推广而推广”实则效果不佳不便等问题。普通民众对于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接受同样有一个过程,特别对于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而言,更不宜采取“一刀切”“锦标赛”等方式推广某些信息化举措,以防损害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增加一线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负担。
目前法院正以积极的姿态应对技术革新对司法这样一个“保守”的行业带来的冲击或挑战。
能否把这种挑战也作为一种机遇或“红利”来加以迎接、能否妥善地调动种种外部资源,整合内部的制度或程序,将有利的条件“最大化”、成本或不利影响“最小化”,则是成功推进司法改革和提升审判质效的一个重要考量。
同时,把握技术进步的现实和社会发展对于这种进步的需求,将智慧法院的建设成果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紧密结合,很可能带来司法体制的另一场“自我革命”。司法改革与信息化、智能化浪潮相互推动形成的合力,也将是完成法治中国建设这项任务的重要手段。
本文原题为《推进信息化、智能化与司法的高度融合》,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1日,转自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敬请关注!